關於我們

我們的使命

以文化為根,讓藝術走進生活

文化與藝術,是一座城市最深的養分,當文化隨著時間推移而演進,藝術持續被滋養與灌溉,生活會更有溫度,社會也會更有力量。凱基文化藝術基金會,正是從這樣的信念出發。

我們以文化為基底,陪伴不同形式的創作發生,透過支持多元藝術的展演,關注文化如何在日常生活中流動,創造生活、文化與藝術之間的連結,讓藝術透過演出、交流與陪伴,走進每個人的生活,為大家帶來更多共鳴與感動。

捐助章程

第一條(依據、名稱)

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、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組織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凱基文化藝術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(宗旨、業務目的、業務範圍)

本會以提升文化藝術創作教學水準、提升文化生活品質為宗旨,依前揭宗旨辦理下列業務:

一、獎掖、補助具潛力之藝術人才,精鍊創意並鼓勵藝術領域優秀人才之發展。
二、贊助與文化藝術相關之活動。
三、促進產業創意發展及文化藝術與其他領域之交流。
四、推廣藝術出版品,提供藝術相關之讀物,協助藝術書籍編輯之出版品。
五、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。

第三條(捐助財產之種類、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)

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貳仟萬元整,由凱基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、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、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凱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捐助成立。本會依法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國內外自然人、法人、機構或團體之捐贈。

前項財產保管及保管運用方法依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
第四條(詳列主事務所)

本會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一百三十五號七樓;
並得視業務需要,經文化部許可後於國內、外設置分事務所。

第五條(董事會組織、董事名額、資格、產生方式)

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人至九人組成,其中一人為董事長,並得置副董事長。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;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。本會董事,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。本會董事相互間,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,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。

第六條(董事任期)

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,期滿連任至多一次,不得逾改選後董事職員全部屆滿之原任期。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,改選聘下屆董事。新舊任董事,應按期辦理交接。

第七條(董事長職權、董事會議運作)

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對內為董事會主席,對外代表本會。
董事長請假、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,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;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時,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,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。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,不得由代理出席。
董事因故無法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,但代理人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。

董事長依規定召集會議,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者開會。

第八條(董事及董事長之消極資格)
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、代理董事長、已充任者應予解任,並由文化部通知法院為登記:

一、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,尚未執行、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。
二、曾犯詐欺、背信、侵占或貪污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未滿二年。
三、使用票據遭拒絕往來者尚未期滿。
四、受破產宣告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尚未復權。
五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,尚未撤銷。

前項第五款情事者,不得充任本會董事,其已充任者應解除。

第九條(董事會職權)

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總會之籌措與財產管理及運用。
二、董事之改選及解任。
三、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。
四、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。
五、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。
六、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七、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。
八、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。
九、合併之擬議。
十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之擬議或決議。

第十條(董事會決議方法)

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,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;決議採表決制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。

但下列重大事項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,且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並經文化部許可後,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:

一、章程變更之擬議。
二、基金之動用。
三、以基金辦理短絀。
四、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。
五、董事之選任及解任。
六、其他經文化部指定之事項。

董事會召集前十日應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,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。

第十一條(財報報送主管機關時限及資訊公開)

本會以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。

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,提出工作計畫與經費預算,經董事會審定後報文化部備查;
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,提出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、財產清冊,經董事會審定後報文化部備查。

本會應主動公開下列資訊:

一、前二項經文化部備查之資料,於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。
二、年度之接受或補助,捐贈名單、用途及支出情形等。
三、依法應公開之其他資訊。

第十二條(業務限制)

本會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舉辦公益業務,不得有分配剩餘之行為,辦理捐贈或相關業務須符公益原則。

第十三條(基金運用限制)

基金運用方式如下:

一、存放金融機構。
二、購買公債、國庫券、金融債券、可轉讓定期存單、銀行承兌匯票等。
三、購置業務所需動產及不動產。
四、本於安全可行之原則投資國內外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證券。
五、本會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國內股票,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例不得逾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。
六、文化部依財團法人法授權範圍內允許之其他投資。

第十四條(變更登記規定)

本會章程如需變更,應報文化部許可後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。

第十五條(解散後財產歸屬)

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解散:

一、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解散之擬議,並依文化部核准後辦理解散。
二、經文化部依相關法令廢止或撤銷許可。
三、法院宣告解散。

解散時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私法人,應歸屬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。

第十六條(訂定捐助章程之年、月、日)

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九日,如有未盡事宜,依財團法人法、民法及相關法令辦理。

第十七條(施行程序)

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、報文化部許可,並經法院登記後施行;修正時亦同。